福建教育收费实行校长公告制

首页 > 教育新闻 > 新闻阅读存档/2009-04-15 / 加入收藏 / 阅读 [打印]

  本报讯(记者 龙超凡)记者日前从2009年福建省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获悉,该省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收费将实行校长公告制度,对学期(年)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,在学生注册前公告;对学期(年)中间发生的代办代收项目,在收费前公告。

  教育收费实行校长公告制度,即由校长向学生及家长公告学期收费的项目、标准和收费依据,使收费责任主体、收费项目和标准、违规收费应承担的责任等更加明确。目前,该省已制定了《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》,统一了教育收费格式清单、教育代办和代收费格式清单、教育代收费审核表等表单的格式内容。